b体育:罗马浅显法贯穿古典罗马法和蛮族法典
来源:b体育 发布时间:2026-09-26 15:25:32中世纪西欧法令的直接源头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学术界以往多重视蛮族法典和《民法大全》的编纂,而对西欧罗马法的演化及其对蛮族法典的影响短少研讨。实际上,古典罗马法并未直接影响蛮族法典,在两者之间还存在着罗马浅显法(Roman Vulgar Law)这一“桥梁”。后者经过简化和实用化,不只缩小了与日耳曼部落习气法的距离,还促进了日耳曼法从部落习气法向蛮族法典的改变。
“罗马浅显法”是法令史中的一个专业术语,1880年由德国法令史学家海因里希·布伦纳在《论罗马与日耳曼文书的法令史》一书中提出。布伦纳要点探讨了在西日耳曼人控制下罗曼语族族群的法令和准则,尤其是法兰克王国和伦巴德王国的状况。他指出,这些族群在缺少官方辅导和专业协助的状况下,不得不自行习气并开展罗马法,他们混杂或误解了古典罗马法的清晰分类,然后构成了一个从未得到专家纠正的法令系统。1887年、1892年,布伦纳在两卷本《日耳曼法令史》中提出,要真实了解法兰克王国和后来的日耳曼人的前期法令,不能只着眼于朴素的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在西欧树立政权时,面临的罗马人所运用的法令,并非古典时期的“法学家法令”,而是在民间广泛实践的“罗马浅显法”。
该概念提出后不久,便在前期中世纪法令史研讨中被广泛承受,并被引进晚期罗马法范畴。德裔美国罗马法学家恩斯特·利维不只供认中世纪前期存在罗马浅显法,还将其追溯到西罗马帝国时期。20世纪40—50年代,他连续出书《保罗〈论判定〉:开篇标题的重构,作为西罗马浅显法的一个研讨样本》《西罗马浅显法:财产法》和《西罗马浅显法:债法》等论著,提醒了在西罗马帝国衰亡前后的历史时期,古典罗马法在民间和当地实践中是怎么被简化的。虽然利维扩展罗马浅显法的研讨遭到许多批判,但这个概念仍有价值。正如晚近的德国法令史学家德特勒夫·利布斯所说的,就我个人而言,我更乐意将那些在哥特、勃艮第、法兰克、阿勒曼尼或伦巴德控制下的罗曼语族族群所遵从的法令称为日耳曼罗马法(Germanic Roman law)。质言之,无论是罗马浅显法仍是日耳曼罗马法,西罗马帝国和中世纪前期的罗马法已不是古典罗马法。
罗马法的浅显化首要是对“古典罗马法”(Classical Roman law)而言的。在首脑制时期,已知的伟学家大约有70人,其间只要一多半留下了作品。法学家的作业包含写作、法令咨询和教育等,其间最重要的是写作。法学家的论著可概括为四种方式:法学教科书,如保存完好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针对告示、单项法令、元老院抉择或前期法学家作品的谈论集;针对某一问题的论著;单册专著。法学家的作品是罗马法的组成部分,铸就了古典罗马法的光辉。
君主制时期“法令”(lex)一词被用来指代皇帝的谕令,罗马法在法令根由上的多元性消失了,法学家的创造性研讨被法令编纂所替代,其结果是法学理论呈现了开裂,以及古典罗马法的式微和罗马浅显法的生长。因而,后古典时期呈现了各式各样的法令汇编,旨在将零星的、首要触及私法问题的皇帝谕令收集起来,冠以“法典”(codices)这一新称号。开始的几部法典都是私家作品,以编纂者姓名命名,如在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时期编纂的《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尼安法典》。第一部官方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由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命令编纂,公法内容超越私法。与古典罗马法比较,后古典时期编纂的罗马浅显法显着简化了,如有学者谈论,“在西罗马帝国,人们现已简直忘掉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光辉成就。西罗马‘卑俗法’(即罗马浅显法)的法源,现已没办法再现罗马法学家敏锐的洞察力、精准的语言和以利益为导向的判断力”。
中世纪前期,蛮族各王国实施属人法,其间的东日耳曼人还为人数超越自己民族的被降服者编纂罗马法。这些法典的编纂作业由罗马法学家完结,他们摘抄法典和法学作品的片段,编成日耳曼的罗马浅显法,这中心还包含约公元500年东哥特国王狄奥多里克大帝公布的《狄奥多里克告示》,公元506年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二世公布的《阿拉里克法令简编》(也称《西哥特罗马法》),勃艮第国王贡多巴德约6世纪初公布的《勃艮第罗马法典》等。但与《狄奥多西法典》比较,这些法典的各部分内容都被大大简化了。
日耳曼人在民族大迁徙前已有自己的部落习气法,降服西罗马帝国后,“降服者本身并没有继受罗马法;他们依然忠实于自己的民族习气”。故此,5世纪下半叶至9世纪,诸日耳曼王国模仿罗马传统,将口头传达数世纪的部落习气法改变为成文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编纂蛮族法典并不是在拟定法令,“仅是记载”法令罢了。即便如此,这一进程大多也需得到罗马法学家的协助,将习气法翻译成中古拉丁文,乃至学习罗马法的编纂系统和概念。但总的来说,东、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在此方面存在很显着差异。
东日耳曼人编纂的蛮族法典受罗马浅显法影响较大。西哥特国王尤里克拟定了《尤里克法典》,勃艮第国王贡多巴德命令编纂了《勃艮第法典》,上述法典“没有局限于仅收集习气或只将最需求的规矩变为成文法,他们着手编纂一部系统完好的法典,足以掩盖王国一切法令范畴,包含悉数公法和私法。从中可以精确的看出罗马法对他们的激烈影响”。
西日耳曼人首要有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伦巴德人和萨克森人等。公元486—496年,法兰克人编纂了《撒利克法典》,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在大约公元600年公布《埃塞尔伯特法》,伦巴德国王罗萨里于公元643年公布《罗萨里告示》。此外,德意志各部族连续公布《阿勒曼尼法典》《巴伐利亚法典》《弗里斯兰法典》《图林根法典》和《萨克逊法典》。与东日耳曼人比较,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在方式和内容上受罗马法影响比较小。孟德斯鸠以为,《撒利克法典》,利普里安人的法令,阿勒曼尼人、巴伐利亚人和佛里兹人的法令“都是朴素可风的。它们带着一种原始的野蛮性情,并具有一种精力,这种精力从未被他种精力所削弱过。这些法令改变很少,由于这些民族,除了法兰克人而外,都留在日耳曼境内。乃至法兰克人所树立的帝国也有一大部分是在日耳曼境内,因而,他们的法令全都具有日耳曼性情”。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总体上表现了典型的日耳曼法特征,但仍难以避免罗马浅显法的影响。例如,大多数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仅仅一系列干巴巴的规矩聚集,但《罗萨里告示》是按罗马法典系统编纂的。又如,蛮族法典将古典罗马法中的“一切”和“占有”的差异简化为单一的一切权。较早编纂的《撒利克法典》中的“自主地”,《罗萨里告示》第三编《财产法》中的“一切权”,盎格鲁-撒克逊法中的“书田”等概念无不遭到罗马浅显法的影响。后来的伦巴德国王刘伯兰对《罗萨里告示》进行了弥补,“事实上,在每一处变革中,都能找到罗马法的印迹”。
作为一种剖析东西,罗马浅显法有助于咱们了解后古典时期和中世纪前期罗马法的改变及其对蛮族法典的影响。蛮族法典是中世纪前期日耳曼各王国编纂的法令,罗马浅显法对东、西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从系统到内容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罗马浅显法和蛮族法典仍是属人法,与后来作为属地法的封建当地习气法和普通法并不相同,但仍为封建法令的构成开展奠定了重要根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要点项目“罗马法复兴与欧洲文明演化研讨(11世纪—15世纪)”(24SGB007)阶段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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